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宏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民终1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湖北宏盛手机连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翠
审判员 张 浩
审判员 冯雅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