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4执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立新。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鄂12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立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400000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鄂1224执9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熊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