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

西昌市正兴建筑材料租赁站、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正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住西昌市安宁镇东山村9组。
被执行人: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住通山县通羊镇潬都大道城建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正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通山县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00000元,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正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西昌市正兴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34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格五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吉皮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