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衍。
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78号A509。
法定代表人:唐志华。
被执行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2803。
法定代表人:潘文杰。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7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3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4月13日止利息为131269.43元,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38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382.29元,由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9221.78元,本院予以扣划,扣缴执行费188元后余19033.7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冻结了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4001609531053001316的账户,冻结额度1944599.42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续冻的申请,逾期该账户将自动解封。
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粤01破1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对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粤0606执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8)粤0606民初793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9221.78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88元后余19033.7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肖文勇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谢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