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特62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2803。
管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叶海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克勤,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火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10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茂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第一,广东火电公司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首先,广东火电公司故意不向仲裁庭提交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即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是广东火电公司单方委托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得出的,由于审计所依据的凭证均是广东火电公司单方出具,通常情况下客观的第三方会提出对其审计结果持保留意见。但火电公司隐瞒了《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中的文字陈述部分,直接影响了仲裁庭对应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其次,广东火电公司隐瞒了已付工程款的证据。广东火电公司主张其已向茂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60373.73元,其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广东火电公司故意隐瞒已付工程款的证据,仲裁庭也未对其已支付款项进行调查核实,茂源公司也没确认已收到工程款12560373.73元。仲裁庭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可广东火电公司主张的已付款数额,直接影响对茂源公司应返还款项数额的认定。第二,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广东火电公司的代理律师朱又又及其指定的仲裁员詹礼愿多次共同出席活动,且同为广州仲裁委的律师仲裁员,还同在广州市律师协会担任职务。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披露或者当庭披露。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詹礼愿始终未披露其知悉代理律师朱又又,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第三,2017年4月1日,广州仲裁委受理了广东火电公司的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为退还多付的工程款2552307.6元。2017年5月25日,广东火电公司变更其仲裁请求为退还多付的工程款2887607.57元及利息。2017年6月14日,广东火电公司再次变更仲裁请求为退还多付的工程款5325537.8元及利息。广东火电公司逾期提出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错误认定广东火电公司没有变更仲裁请求,没有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就作出了裁决,在仲裁庭审及裁决书中也没对该争议进行调查、论述,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茂源公司表示不再主张上述第二项提及的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被申请广东火电公司辩称:首先,广东火电公司是在2018年11月28日收到裁决书的,茂源公司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超过了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六个月期限,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其次,茂源公司无证据证明广东火电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广东火电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出示了《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茂源公司申请在一个月内提交对《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的意见,但其未在该时间内提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茂源公司一直未对《竣工结算审计资料》提出异议,故仲裁庭才采信该证据。在仲裁庭审过程中,茂源公司对广东火电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2560373.73元,除对代付工资款2636300元有异议外,对其他数额无异议。仲裁庭已查明广东火电公司代付了茂源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故将广东火电公司代垫付的工资计入其已付款项。最后,仲裁庭已受理了广东火电公司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茂源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驳回茂源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广东火电公司与茂源公司签订的《国电肇庆大旺热电联产(2×300MW级)工程A标段电气及附属生产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广东火电公司提起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于2017年5月9日组成仲裁庭,于2017年7月5日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2103号裁决。茂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现以广东火电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
另查明,广东火电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6月14日两次向仲裁庭提交《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其仲裁请求。广东火电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及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仲裁庭已组织讼争双方进行了质证。广东火电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主张其已实际向茂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2895673.73元,仲裁庭认定广东火电公司已向茂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60373.73元,其中包括其代付的工人工资2635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东火电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首先,广东火电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向仲裁庭提交了《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仲裁庭已组织讼争双方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虽然茂源公司主张广东火电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交完整版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此事实如何影响公正裁决。其次,广东火电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主张其已实际向茂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2895673.73元,茂源公司除对广东火电公司支付的200多万元工资有异议外,并未对收到的其他款项提出异议。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广东火电公司已向茂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60373.73元,其中包括代茂源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2635300元。广东火电公司已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代付工资的证据,仲裁庭也对此进行了审查认定。若茂源公司对其已收到的除代付工人工资之外的款项有异议,其有权利也有义务自行向仲裁庭提交相应证据。因茂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并未对其收到的除工资之外的款项提出异议,其也未要求广东火电公司出示或申请仲裁庭责令其提交有关已付款项的证据,但广东火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在此情况下,茂源公司主张广东火电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查明,广州仲裁委受理广东火电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请后,于2017年5月9日组成仲裁庭。广东火电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6月14日两次申请变更仲裁请求。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的规定,对广东火电公司逾期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受理,现也无证据显示茂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对广东火电公司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申请提出了异议。仲裁庭受理广东火电公司变更后的仲裁请求,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茂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舒舒
审判员  徐玉宝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艳阳
王嘉宝
易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