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6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新村北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9736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国柱。
被执行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XXXXX。
法定代表人:唐志威。
被执行人:唐志威,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杨庆铃,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李永庆,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威、杨庆铃、李永庆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73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威、杨庆铃、李永庆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仲裁费657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2、2018年12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3、2019年3月15日,本院委托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唐志威、杨庆铃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该法院回复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3月15日,本院委托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永庆户籍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该法院回复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9)粤01破1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6、2019年7月2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庆铃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XX号XX房、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XX号地下一层XX、XX号车位、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XX号XX房、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XX号XX车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志威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XX号XX、XX房。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执185号案发出参与分配函。
7、2019年8月2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XX号XX栋201、202、301、401、702、1002、1101、1401、1402、1701、1702、1801、1802、1901、2001、2101、2102、2201、2301、2402、2502、2602;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XX号XX栋XX;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XX号XX栋XX;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XX号XX栋301、1002、1401、1402、1702、1802、1901、2102、2201、2301、2302、2601。已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执字第428号案发出参与分配函。
8、2019年8月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XX号XX栋XX、XX房。
9、2019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XX号XX栋XX、XX房的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环支行向本院出具书面复函,称该两房产的抵押债权数额计至2019年11月29日止为67529772.22元。
10、2019年12月5日,因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福泉街XX号XX栋XX、XX房构成无益拍卖,申请执行人到本院笔录称对本案暂不处理该两房产无异议。
11、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2、2019年12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威、杨庆铃、李永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3、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笔录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黎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黎明同时笔录确认被执行人已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还款1850668元,于2018年12月5日还款1850668元,于2018年12月29日还款1850668元,于2019年1月17日还款920549元,上述款项共计6472553元。
14、2019年12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地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6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新强
审判员  胡小兵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