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初1388号
原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文杰。
诉讼代表人: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峰。
原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以(2019)粤01破1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省华能保温安装发展有限公司对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我院受理原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118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根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