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4732号
原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40620Y。
法定代表人:潘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28号越秀岭南隽庭11座首层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351108XN。
法定代表人:林峰。
原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宇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