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135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杨庆铃。
被告: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海。
原告***与被告***、杨庆铃、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