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辖23号
原告**,住太原市。
被告**,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40620Y。
破产管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98419N。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诉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2020年8月20日以(2020)晋0106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小店区法院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请示我院。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担保费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2018年4月9日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下可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口于2018年8月30日由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42号7号楼3单元29号迁至太原市××区幢010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应由签订《协议书》时的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作出移送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6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关于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起诉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翠萍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温冠华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