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3627号
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
被告:吉林市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
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杰克尔松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