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民初438号
原告:吉林市日进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青刚,经理。
第三人:俞哲君,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日进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哲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日进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日进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吉林市日进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