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燊饰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3401号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容桂大道北132-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5048607L。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桂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燊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百安路南路277号A座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346640XA。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燊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羽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燊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95560.5元(违约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以777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1‰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为28360.5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12日,为167200元,暂合计为195560.5元),以上合计295560.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同意将其250KVA配电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工期为原告收取了工程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并且被告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后45日历天竣工(供电部门提供10KV停/带电的条件及正式供电方案)。工程采用以图纸包干形式,合同总价为446000元,大写金额为肆拾肆万陆千元整(含税)。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给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于2014年9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9月15日通电后原告移交工程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346000元,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至今仍余10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因此,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院向被告****燊饰服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燊饰服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企业信息打印件一份、被告企业信息打印件一份、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一份、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吸收合并协议一份、报纸公告一份、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客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一份、入账通知书两张、照片光盘一张、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提供的查询资料两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2014年6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辉公司)与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250KVA配电工程交由合辉公司承包,工程采用以图纸包干形式,合同总价为446000元;工程款支付进度如下:第一期在合同签订日起7天内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支票先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工程款给合辉公司,合辉公司方可订购材料及设备进场施工;第二期在设备进场后,7天内合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支票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40%工程款给合辉公司;第三期在工程完工且具备通电条件后,3天内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支票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25%工程款给合辉公司;第四期为质保金即合同价款的5%工程款,以供电部门验收通电后一年为期,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支票下支付质保金给合辉公司;若被告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计算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合辉公司依约履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4年9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9月15日通电后移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9月28日以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800元、100000元、112200元,三笔合计346000元。
2020年11月4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告易达公司吸收合并合辉公司,吸收合并后,易达公司存续,合辉公司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辉公司与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合辉公司已于2020年11月4日被原告吸收合并,并已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合辉公司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应由原告易达公司承担,原告易达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易达公司与被告应按上述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根据原告举证及陈述显示,案涉电气安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通电使用,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346000元,尚欠工程款100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依约及时向原告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虽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合同价款的1‰计付,但被告拖欠工程款长达多年,原告无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从被告违约开始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催促、提醒被告履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本院酌定违约金以拖欠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的5%即22300元,在供电部门验收通电后一年向原告支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为:以工程款777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工程款223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燊饰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工程款777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工程款223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易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3.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燊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霈锋
人民陪审员  张玉琴
人民陪审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善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