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20989号之一
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0598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横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5363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以被告已清偿拖欠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4.14元(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