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20989号
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70598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横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5363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45590.01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45590.0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