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80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飞鹅路红岗工业区德胜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X1766574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横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536392。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粤0606民初1802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账号44×××96的人民币存款185382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账号44×××96的人民币存款185382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