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8028号
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飞鹅路红岗工业区德胜河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X1766574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横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645363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382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411583390050722737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合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38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