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民初5682号
原告:鹿寨县江湾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MY1Q937,住所地鹿寨县江口乡江口街碧城路。
经营者:梁德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54056H,住所地北海市十二间屋新区六巷19号。
原告鹿寨县江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鹿寨县江湾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鹿寨县江湾建材经营部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寨县江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鹿寨县江湾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郭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