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东新区可旺碎石加工厂与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民初5683号

原告:柳州市柳东新区可旺碎石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MA5MT26678,住所地柳州市社湾村五组佘国强承包地马山大畲地块。

经营者:胡可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平,广西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54056H,住所地北海市十二间屋新区六巷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日发。

原告柳州市柳东新区可旺碎石加工厂诉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柳州市柳东新区可旺碎石加工厂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柳东新区可旺碎石加工厂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合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东新区可旺碎石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由原告柳州市柳东新区可旺碎石加工厂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婷婷

书 记 员 郭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