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民初4612号
原告:广西智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进口资源加工区钦南片区西南面、钦犀二级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MWP7K7F。
法定代表人:莫则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西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54056H。
法定代表人:杨日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恒彩,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英,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智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智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智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智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广西智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宪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