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财保135号
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大田村(临海)工业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叉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504006XD。
法定代表人:黄若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乃忠,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十二间屋新区六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54056H。
法定代表人:黄礼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海海湾工程建设公司如下银行账户:开户名:北海海湾工程建设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支行,账户:45×××56。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编号:2166004852021000132]为申请人的申请作担保,担保限额为1277741.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
-2-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支行开设账户内的银行存款(账号:45×××56),冻结限额为1277741.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海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谭晓明
-3-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