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民初1399号
原告: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滨海一级公路***交桥西北侧(市党校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7455628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十二间屋新区六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7245405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防城港市东湾交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禤立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