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防城区茅岭华夏沙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2执5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防城区茅岭华夏沙场,经营场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茅岭村公所枫木坪组公路旁。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中心区。
被执行人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十二间屋新区六巷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防城区茅岭华夏沙场与被执行人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桂06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2456元。
二、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日25日协助冻结北海海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余额可以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