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汉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华乐山庄******/div>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万元及利息2693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1812元、执行费32412元。但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35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