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16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庄1栋5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1812元、执行费324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6执165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10日续查封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武昌区涂家街1号1层1号、2层1号、3层1号房屋,现续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武昌区涂家街1号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501680)、2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501679)、3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2010901)房屋。
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汉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