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3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汉正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市江汉区友谊路**号安顺佳园**座**层,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6********。
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利息26887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日,剩下的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诉讼费1632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