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1053568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141465.8元(以10535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4282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3084元,以上款项共计16939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6939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彭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