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民终3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林、黄绍武,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庄1栋5层1室。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远超、刘彩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鹤特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1月,黄鹤特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博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134932元,支付该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1万元(310万×6.7%×1.5年);由宏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宏博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黄鹤特业公司(乙方)就武汉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改造加固工程(3、4区标高6.200处外挑3米钢结构平台及1区1-3/h-j轴新加钢柱部份)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为3、4区标高6.200处室外外挑3米钢结构平台及1区1-3/h-j轴新加钢柱结构施工部分;钢结构表面防火、防腐处理及砼板面层;合同包干总价为130万元。工程完工,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资料后进入结算程序;工程款采取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包干结算;工程款支付采取乙方垫资施工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50%,余款在2011年6月底付至总价的95%;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资料,余款5%作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7天内按实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但质保责任为终身;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必须提供正规的建筑工程发票;开工日期为2011年4月8日,总工期为30个有效工作日;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48小时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曾繁星;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金按工程总价的1%收取,经甲方、监理签字后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甲方负责在扣款前通知乙方,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金亦按上述比例计取支付给乙方;合同落款处发包方一栏盖有宏博公司的公章,并有经办人朱洁的签名。2011年5月,黄鹤特业公司提交《武汉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改造加固工程(三、四区外加钢挑台)竣工资料》,内含2011年5月5日经黄鹤特业公司盖章并加具陈涛华签名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竣工报告,另附有《工程质量自评报告》一份,载明黄鹤特业公司对该工程自评合格。2011年5月7日,黄鹤特业公司向宏博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上述金楚龙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毕,经黄鹤特业公司自检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所施工内容全部合格,请业主方进行验收。2012年1月17日,黄鹤特业公司出具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载明工程项目名称为武汉金楚机电汽配城改造加固工程,工程项目编号为2011-6,结算项目为工程款,金额为30万元。2012年1月18日,宏博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汇款30万元给黄鹤特业公司。
2012年9月25日,宏博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黄鹤特业公司(乙方)就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标高1.9米处e-h轴新加夹层钢构及加固部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为1、2、3、4区标高1.900处e-h轴新加夹层改造加固施工中新加混凝土梁主筋植筋,新加型钢混凝土梁内钢结构部份及其与原结构柱连接节点加固施工,钢结构表面防腐粘砂处理;经甲乙双方商定采用包干价为165万元;工程结算为工程完工,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竣工资料后进入结算程序;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导致重大变更,经甲方签证认可,合同附件的讲价方式计取;工程款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50万元作为本工程预付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的70%支付(按比例扣除本工程预付款部份);工程完工付至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资料,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7天内按实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但质保责任为终身;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必须提供正规的建筑工程发票;开工工期为2012年9月25日,总工期为45个有效工作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需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48小时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朱洁;甲方委托厦门港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金按工程总价的1%收取,经甲方、监理签字后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甲方负责在扣款前通知乙方,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金亦按上述比例计取支付给乙方。合同落款处发包方一栏盖有宏博公司的公章,并有经办人朱洁的签名。同日,黄鹤特业公司出具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载明工程项目名称为e-h轴标高1.9米处夹层钢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工程项目编号为2011-6,结算项目为工程款,金额为50万元。2012年9月27日,宏博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汇款50万元给黄鹤特业公司。2012年11月8日,黄鹤特业公司向宏博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标高1.9米处e-h新加夹层钢构及加固部分)已全部施工完毕,经黄鹤特业公司自检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所施工内容全部合格,请业主方进行验收。2013年1月21日,黄鹤特业公司出具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载明工程项目名称为e-h轴标高1.9米处夹层钢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工程项目编号为2011-6,结算项目为工程款,金额为50万元。2013年3月5日、2013年4月1日,宏博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汇款30万元、20万元给黄鹤特业公司。
2013年4月19日,由于施工过程中宏博公司调整了施工方案,万隆广场项目工程造价变更太大,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宏博公司(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黄鹤特业公司(乙方)签订了《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标高1.9米处e-h轴新加夹层钢构及加固部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暂定增加工程总价133万元,三区钢结构制作安装完成再支付30万元工程进度款,4区钢结构制作安装完成再支付30万元工程进度款,1、2、3、4区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全部完成再支付40万元工程进度款;余款按原合同3.3条支付。2013年5月13日,黄鹤特业公司出具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载明工程项目名称为e-h轴标高1.9米处夹层钢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工程项目编号为2011-6,结算项目为工程款,金额为30万元。同日,宏博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汇款30万元给黄鹤特业公司。2013年5月18日,黄鹤特业公司提交《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竣工资料》,内含2013年5月15日加盖黄鹤特业公司公章及项目经理陈涛华、企业技术负责人刘小浩签名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2012年9月27日加盖黄鹤特业公司第二项目部公章、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公章及王国新签名的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各一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份,载明宏博公司对该工程自评合格的工程竣工报告一份等。2013年6月15日,黄鹤特业公司再次向宏博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标高1.9米处e-h新加夹层钢构及加固部分)补充协议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毕,经黄鹤特业公司自检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所施工内容全部合格,请业主方进行验收。
2014年10月20日,黄鹤特业公司向宏博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书,载明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改造加固工程结算金额1630976.2元,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结算金额为3103955.66元,上述工程累计付款160万元,尚欠工程款3134932元。黄鹤特业公司曾在2013年12月份发函呈送宏博公司朱洁经理,但至今未回复,此次已是第二次发函,请宏博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前核实并确认,逾期视同宏博公司已核实并确认上述所欠工程款金额等。一审中宏博公司表示未收到任何黄鹤特业公司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及工作联系函,该工程也未经该公司验收确认。
一审另查明,2012年10月6日至2013年5月10日,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的监理单位厦门港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黄鹤特业公司出具的1区至4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含防腐涂料装工程)的报验申请表、标高1.900米柱包钢加固报验申请表、植筋加固报验申请表审查意见一栏签置“符合验收规范”,并盖章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黄鹤特业公司与宏博公司为武汉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改造加固工程(3、4区标高6.200处外挑3米钢结构平台及1区1-3/h-j轴新加钢柱部份)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标高1.9米处e-h轴新加夹层钢构及加固部分)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标高1.9米处e-h轴新加夹层钢构及加固部份)补充协议》,虽然宏博公司仅对第二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审理中认可双方签订过第一份合同,只是没有实际履行,且施工过程中,宏博公司在签订第二份合同之前已向黄鹤特业公司支付过工程款,该公司出具的发票载明系付第一份合同所施工工程的款项,宏博公司2013年5月13日支付给黄鹤特业公司的工程款30万元,系在第三份合同签订之后,该数额与第三份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一致,黄鹤特业公司出具的发票亦载明系付万隆广场加固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真实、有效。宏博公司提出的印章不真实,经办人非其员工,且无宏博公司的授权处理工程中事宜等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合同履行中,黄鹤特业公司进场施工,宏博公司应按三份合同的约定给付工程款。现黄鹤特业公司要求判令宏博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134932元并支付该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1万元(310万×6.7%×1.5年),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武汉金楚龙机电汽配城改造加固工程未能提交证据来证明该工程已完工,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增加工程量的具体数额,根据该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约定,黄鹤特业公司主张宏博公司支付该工程所欠的工程款,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予支持。关于万隆广场改造加固工程,宏博公司的监理单位在黄鹤特业公司的报验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符合验收规范,虽不能证明该工程已经宏博公司验收合格,但可证明该工程已完工。根据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宏博公司应支付合同包干价的80%及增加工程款70万元,对于该工程中主张的增加工程量,黄鹤特业公司未能提交签证单等证据来证明,对该部分的工程款,不予支持。另外黄鹤特业公司提交有关涉案工程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证据来看,没有宏博公司签字或盖章确认,不能证明黄鹤特业公司所施工的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也不能证明宏博公司已对黄鹤特业公司的结算书进行了确认,故黄鹤特业公司主张的竣工验收后宏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2万元(165万元×80%-100万元+70万元)及该款项的利息102510元(102万×6.7%×1.5年)。二、驳回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343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456元,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203元。
判后,上诉人黄鹤特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黄鹤特业公司均依约进行施工并交付使用,有竣工资料、工程结算确认书等证据证明,宏博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一审认定第一份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第二份合同宏博公司支付合同包干价的80%,对第三份合同宏博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70万元,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另外,黄鹤特业公司提交了增加工程量的证据,一审对增加的工程价款亦不予支持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宏博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134932元及利息31万元,或者发回重审。3、宏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宏博公司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举出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宏博公司与黄鹤特业公司签订三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中,黄鹤特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提交工作联系函、竣工资料、工程结算确认书等资料,且本案所涉施工项目已交付使用,其享有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宏博公司未能提供黄鹤特业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以及通知施工人维修扣减工程价款的证据,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款为固定工程价款,分别为130万元、165万、133万元,共计428万元,双方并未就工程价款协商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认和结算。宏博公司已付160万元,尚欠工程款268万元,宏博公司应予以支付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黄鹤特业公司上诉主张宏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欠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黄鹤特业公司上诉主张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价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增加的工程量,宏博公司亦不予认可,黄鹤特业公司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68万元及该款项的利息269340元(268万×6.7%×1.5年);
三、驳回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898元,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76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59元,由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308元,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0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玉宝
审判员余小乔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