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东湖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49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创业街2栋1301室(工商注册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东湖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东湖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东湖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黄鹤特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2、承担执行费1,550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东湖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万增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