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81民初4456号
原告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成都市长兴网架加工有限公司、汤红利、贵阳清茂源农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计12360元,由原告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宇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颜杨贵
书记员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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