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403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明城路1088弄7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245060326。
法定代表人:单德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羽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公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0MT3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勃鼎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羽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谌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