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898-1号
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新国。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6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永淦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6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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