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6224号
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侃侃,浙江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益。
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31500元,从2016年6月4日暂计算至起诉日的补偿金39500元、逾期滞纳金26176.5元,合计9717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器托管业务合同》及其五份附件,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全年热线咨询服务和相关的技术支持、设备状况监测等八项服务。被告采用月付方式结算,每月应支付15000元。该合同有效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双方到期后均同意顺延一年,故签订了《续约协议书》,并补充了被告须在服务起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费用。但被告却通知原告2016年6月4日终止该协议,并拖延支付2016年4月、5月和6月1日至3日共计31500元的服务费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综上,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信,原告因催告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器托管业务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由乙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决。合同中载明的原告地址为苏州市工业园区金芳路18号A-301室。经本院实地调查,虽然原告注册地在苏州市××室,但原告实际上并不在该地址办公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及人员均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纳米大学科技园H栋310室,故被告住所地应当为苏州市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纳米大学科技园H栋310室。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文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茹艳爽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