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4471号之三
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塘新村1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筠。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娟,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茂春,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宇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8号A1-04A号。
法定代表人:谢毅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旭,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宇益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49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 蔡培建
人民陪审员 张荣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