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民初11906号
原告:***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0502539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6楼6006室。
法定代表人:卓绍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曦妍,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9066712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塘新村1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租金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原告***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缪建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