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651苏州文智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3651号
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石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叙法,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红,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塘新村1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筠。
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器租用合同》、《服务器托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苏州电信IDC租用服务,服务器租用期限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合同金额10000元;被告负责公共网络设备的维护,提供公共网络的正常运营服务,负责维护原告的服务器设备。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维护的服务器多次发生故障,导致原告委托他人开发的“苏州贷网站”无法代开,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原告要求被告尽快修复服务器并恢复正常工作,但被告至今不履行修复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苏州贷网站服务器的网站登录与退出各项系统管理回复正常交易使用功能,并将原数据和恢复正常功能的服务器交还原告;2、被告如不能交付正常功能服务器及原数据,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8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履行义务一方为被告,虽然根据工商公示信息显示,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金塘新村17幢103室,但经本院核实,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搬迁至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H栋310室,该经营地点作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属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乾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