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0635号
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塘新村1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侃侃。
被告:北京网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807号。
法定代表人:朱益。
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聚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蓓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龙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