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91民初6927号
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510室。
法定代表人:石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叙法,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红,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塘新村17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故变更为审判员王贤成与人民陪审员王巧发、姚于贵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叙法、李卫红(参加第一、二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刘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苏州贷网站服务器的网站登录与退出各项系统管理恢复正常交易使用功能,并将原数据和恢复正常功能的服务器交还原告;2、如被告不能交付正常功能服务器及原数据,则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8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6日,原告与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德伟公司)签订《软件项目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委托仕德伟公司开发苏州贷P2B软件项目。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器租用合同》、《服务器托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苏州电信IDC租用服务,服务器租赁期限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被告负责维护公共网络设备等。被告维护的服务器多次发生故障,导致原告委托他人开发的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经营。2017年11月13日,苏州贷网站彻底瘫痪,被告认为系统重装才能解决问题,但重装系统数据可能丢失,拒不履行修复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众达公司辩称,对交还服务器无异议,但被告无义务为原告提供服务器系统恢复服务,原告网站无法打开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7日,原告***公司(甲方)与案外人苏州胜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网公司)(供应商/乙方)签订《服务器租用合同》,载明服务器租用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合同总金额为12000元。2015年12月2日,原告***公司(甲方)与被告众达公司(供应商/乙方)签订《服务器托管合同》(合同编号为IDC20151220-1),载明服务器租用期限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合同总金额为10000元。2016年11月22日,原告***公司(甲方)与被告众达公司(供应商/乙方)签订《服务器托管合同》(合同编号为IDC20161122-1),载明服务器租用期限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合同总金额为10000元。
上述三份合同均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苏州电信IDC租用服务,乙方提供甲方标准壹U机位一个,IP地址一个。服务器放置地点苏州电信机房。甲方付款方式为年付。本合同服务器送产权,一年后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服务器设备,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机房环境,乙方为甲方提供独立拥有的专用租用机架位置,用于放置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租用的服务器。乙方负责进网的技术支持,公共网络设备的维护,并提供公共网络的正常运行服务。乙方机房若因网络故障而导致暂时中断,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同时负责排除故障,并尽快恢复正常合作。乙方如因扩容或其他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乙方许可,甲方的工作人员在乙方协助下进出机房,安装必要的设备并进行合法的操作。乙方负责维护甲方租用的服务器设备。乙方负责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技术人员值班,保障网络、电力、空调及其他设备正常工作;接待用户现场维护、抢修;接收用户电话申报故障并安排处理。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网站的机密系统(包括口令、数据库修改等)。在服务器装好系统交付给甲方时,提供服务器账号、密码以后,甲方可以更改密码,如有因为甲方没有及时更改密码而丢失内容,乙方不具责任。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备案工作。如因甲方过错而导致乙方提供的租用设备物理受损,甲方将承担受损设备的赔偿责任。如因乙方过错而导致甲方租用或租用设备物理受损,乙方将承担受损设备的维修责任。合同后附服务订单,列明了服务类型、贷款、单价等。
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19日,被告众达公司向原告***公司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服务为IDC服务费,金额均为1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27日,原告***公司向被告众达公司分别支付1万元。
2015年2月23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准许***公司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并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15年7月至2017年11月间,原、被告员工双方通过QQ进行沟通,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苏州贷网站无法使用,被告重启服务器后苏州贷网站又可以使用。2017年10月,原告又通知被告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被告告知原告只负责托管业务,无权努力服务器内部数据,另要求原告出具免责函,免除重装系统可能造成的数据丢失责任,才能重装系统。
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仕德伟公司(乙方)签订《软件项目开发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苏州贷P2B平台软件项目,本合同金额为168500元。本项目验收确认后,甲方如需乙方对本项目软件进行增加页面、结构变更等超范围服务则需另签订《项目开发维护合同》。甲方如不需乙方对其网站进行上述超范围服务,每年维护费为项目合同总价的8%,本合同免费维护期3年,免费维护期内不收维护费。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但乙方授予甲方排他的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公司向仕德伟公司支付共计168500元,仕德伟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168500元。
2014年12月10日,***公司(甲方)与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乾公司)(乙方)签订《乾多多网贷自助清算系统合作协议》,载明:乙方为甲方提供乾多多自主清算服务,包括乾多多账户开户、充值记账、支付、取现、收费、用户信息管理、用户账户查询及其他业务服务或增值业务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的支付系统安全认证标准。客户资金依监管机关要求独立存放并由监管银行监督管理。甲方用户负责乾多多账户的开户和操作管理,乙方负责对甲方客户提供账户咨询与服务。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十二个月以内的交易数据的存档和查询服务。乾多多网贷自主清算系统服务费9万元/3年,技术服务费2500元。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双乾公司支付共计92500元,双乾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92500元。
2016年5月13日,原告***公司(甲方)与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载明:乙方为甲方提供测试,并出具第三方验收测试报告。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后,应在乙方提出书面验收要求5个工作日内,选派专门技术人员会同乙方代表根据合同质量要求对乙方技术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本合同计收3万元。付款时间为甲方在提取测试报告前支付合同款全款3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向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30000元。2016年5月17日,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软件测试报告,结论为在给定的测试环境下,苏州贷V1.0软件运行稳定,功能可以实现,用户手册描述完整,达到软件产品测试要求,测试结果为通过。
原告诉请主张的损失即其上述软件开发费用168500元、网贷系统服务费9万元、评测费用3万元,合计28.85万元。
再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提交的服务器是否存放苏州贷网站的服务器及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的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两家鉴定机构,两家鉴定机构均回复难以做出鉴定结论,做退案处理。
被告提交经公证的服务器照片及视频,被告陈述拍摄内容为案涉服务器,照片及视频内容显示服务器物理状态良好,开机显示各个部位完好,服务器告警面板无报警信息。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拍摄的服务器无法证明系案涉服务器,不能证明苏州贷网站可以正常打开,不能证明被告尽到维护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公司提交的服务器托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软件项目开发合同、乾多多网贷自助清算系统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QQ聊天记录截屏等,被告提交的QQ聊天记录截屏、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另,原告提交其于2015年3月苏州贷网站试运营期间到处的部分客户交易数据,证明原网站是可以正常运营的。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2018年1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案外人胜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胜网公司在保证网站依托数据及源文件、代码安全不丢失的前提下,尽快修复所用服务器并使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协商订立的服务器托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现原告诉请主张其存放在被告托管的服务器上的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应由被告负责修复并交还完好的服务器,否则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但被告则认为依据合同,被告仅负有保障服务器物理状态完好的义务,对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首先,从合同条款看,被告的义务为提供符合约定的机房环境、负责进网的技术支持、公共网络设备的维护以及服务器设备的维护等,同时明确,未经原告允许,被告不得随意进入原告网站的机密系统,合同约定无法看出被告负有保证苏州贷网站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其次,被告为证明其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向本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服务器照片及视频,用以证明案涉服务器物理状态良好,原告虽否认该服务器系案涉服务器,但原告亦无法明确指出哪台服务器为案涉服务器,故被告已对其按约保障服务器物理状态良好进行了初步举证。最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原告认为系因被告原因造成,为此提交的QQ聊天记录也仅显示双方对问题处理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亦回复无法给出结论,故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苏州贷网站无法打开。综上,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恢复数据后交还服务器否则赔偿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器托管合同》已经到期,根据合同约定,服务器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亦同意向原告返还服务器,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服务器,由原告自行取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众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服务器托管合同》(合同编号为IDC20161122-1)项下服务器一台,由原告自行取回。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8元,由原告苏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王贤成
人民陪审员 王巧发
人民陪审员姚于贵
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洁雯
书记员嵇洋洋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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