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民初41号之一
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浩,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琪,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
诉讼代表人:韩健,该企业管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达、杨伟雄,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于 佳
人民陪审员  胡允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瀚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