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603240元,案件受理费3077.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463元由被执行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共计61478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存款6147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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