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6760号
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428号苏春工业坊6A。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浩,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琪,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29号天虹大厦4楼B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
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苏州清科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与原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向原告购买电气设备若干,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设备的交付及其他售后维护服务。根据合同条款,被告应于变频器安装调试结束、通电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验收款,该验收款尚未支付,所欠款数额合计为735000元。同时,被告应当支付以上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共计735000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合同首页注明买方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51号。该约定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应属有效。因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丁睿智
法官助理 顾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