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151某某与江苏冠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515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冠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020260700,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2号金泰大厦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乙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冠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浩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 娇
书 记 员 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