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23民初13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申中村村民,住该村0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区希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西海大街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757441051K
法定代表人:马世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华孟措,安徽瀛鼎(海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久美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西海大街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698502343P
法定代表人:马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湟源县城关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226900589F
法定代表人:韦昶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久美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以与三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乙 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千 惠
书 记 员 才木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