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久美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223民初13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申中乡申中村村民,住该村0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区希望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西海大街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757441051K

法定代表人:马世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华孟措,安徽瀛鼎(海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久美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晏县西海大街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698502343P

法定代表人:马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湟源县城关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226900589F

法定代表人:韦昶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录,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久美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以与三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乙 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千 惠

书 记 员 才木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