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143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古方圆油漆彩画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周庄路111号8A502,组织机构代码:795996947。
法定代表人:胡增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5032A,组织机构代码:675087749。
法定代表人:郝志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古方圆油漆彩画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网联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