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终132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松,系**市下陆区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湖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卫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21)鄂0204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乐 莉
审 判 员 南又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琪
书 记 员 彭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