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720XM。
法定代表人:余卫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2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利息251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994元、公告费860元、执行费1036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及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于2020年12月22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8.12。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8日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本院终本通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816580.88元(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