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执1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720XM。

法定代表人:余卫华。

被执行人:***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一品人家小区******注册号4202000200616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13038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180元、执行费2543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花湖苗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350509元(含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以执行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雷刚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