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3731号之四
原告: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海州街2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22956Y。
法定代表人:马志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林,系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凤,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和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新邱区粮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367377844XT。
法定代表人:李永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秋华,女,汉族,1965年2月27日生,,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新和丰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阜新和丰米业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阜新和丰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3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英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