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90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阜新市商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7)辽090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各种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