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78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811606026,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水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402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龙洲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年)鄂1122民初65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鄂11民终117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裁定,指定本院重新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销对被告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 红 文